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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爆竹 注意安全!!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4-04-28 11:22  

  春节将至,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让群众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春节,现将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宣传如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选择正规销售渠道:正规销售点均有应急部门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八不要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合燃放,如棚户区、加油站、变电站、燃气经营门市、附近高压线等;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引发安全事故,给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不可预料的损失。广大群众要积极举报违法行为,配合执法部门的查处工作。举报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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