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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致使幼童受伤 二被告赔偿14万元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4-03-28 04:51  

  燃放烟花爆竹作为传统习俗,确实能增添节日的欢乐,但我们也不能忽视燃放烟花爆竹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那么烟花爆竹产品在燃放时出现问题导致事故后,侵权责任如何划分呢?近日,莲湖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烟花爆竹燃放致人受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3年元宵节晚上,6岁的童童(化名)在妈妈的带领下,在小区大堂内看邻居们在小区外广场放烟花。谁知祸从天降,一枚烟花射中童童的衣领,并引燃了外衣,童童因此受伤,损害经鉴定属十级伤残。根据案发时监控视频显示系小区居民李某携带烟花于小区门口试图燃放,在多次燃放未能成功的情况下,另一居民雷某见状后协助点燃烟花。烟花点燃后向四周无规则发射,其中一发在童童面部炸开,引发后续损害。后童童的父母与李某、雷某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孙龙君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雷某燃放烟花区域属于《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李某与雷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燃放烟花系违法行为但仍共同实施了燃放行为,导致童童健康权受损的后果,具有过错。二人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判令李某与雷某连带支付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3820.15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及时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烟花爆竹产品生产、储运、销售、燃放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引发爆炸,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需要我们时刻重视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同时烟花爆竹一定要遵守相关行政法规,在可燃放区域内进行燃放,并严格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燃放,远离火源、远离易燃易爆物、远离人群,避免造成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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