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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燃放点!广西多市发布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相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4-03-12 23:46  

  桂林市公安局近日发布关于春节期间全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桂林市禁燃区内继续实行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泉南高速公路栗家互通至庙岭互通、包茂高速公路庙岭互通至池头互通、包茂高速公路池头互通至马面互通、桂林绕城高速公路栗家互通至马面互通路段组成的环道以内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临桂区、雁山区、灵川县的城乡区域。

  桂林市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销售物品及违法所得。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或者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近日,梧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禁燃禁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告知书》,明确了梧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燃放的场所,以及有关处罚规定等内容。

  环城高速倒水互通至城东互通、城东互通至苍郁高速河步互通、河步互通至包茂高速保村互通、保村互通至倒水互通路段围合以内万秀区、长洲区、龙圩区、苍梧县的城乡区域。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贵港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要求,禁止在本市城区东环路、南环路、西环路、北环路以内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段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月6日,玉林市召开2023年禁燃限放烟花爆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上介绍,今年玉林市将持续推进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污染,确保2023年春节期间各项空气污染指标持续向好,全力杜绝因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安全事故。

  当前,玉林市的禁燃限放政策仍然执行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各县(市、区)如有调整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崇左市规定,在禁燃的区域、场所或者时段,提供庆典、殡仪、宴席等服务的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提供该服务的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未在其服务场所履行劝阻或报告义务并发生燃放行为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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